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
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8日下午,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从他人处购得毒品海洛因,并于当日17时许在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佛山市中医院1号楼下,将购得的毒品当中1小包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给杨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又将所得毒品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某。后民警将购买毒品的周某某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11克,从林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0.05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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