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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211991********,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西上思县**镇**村**屯**号,住广西上思县**镇**路**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上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9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0月19日移送起诉。

上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3年2月12日1时许,同案人常某某接到刘某某(另案处理)要求帮助赵某某(另案处理)到上思县思阳镇旧司法局门口跟何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打架。常某某驾驶现代牌小轿车到上思县思阳镇龙江半岛酒店附近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黄某某、刘某某,跟随赵某某、梁某某等人驾驶的起亚越野车和本田小轿车前往旧司法局。当车辆行驶到旧司法局门口时,被害人何某乙与何某甲、何某丙等人持砍刀等器械追砍起亚越野车和本田小轿车,常某某驾驶现代小轿车朝前行驶到国土局中华路十字路口掉头后朝打砸车辆的人员冲撞,何某乙被撞倒在地导致重型颅脑损伤,后常某某等人驾车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何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思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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