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31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镇**村**路**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桐乡市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桐乡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6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浙江省义乌市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手机通讯终端下载“十分彩”手机赌博网站并注册了会员账户,以押大小、单双等形式参与该网站赌博活动。后李吗申请担任该网站代理。2018年10月,李某某发展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为下级代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申请担任该网站代理后陆续招募并发展“青青”、“阿杰杰”等8人为下级代理。两人从其下级代理或会员的投注中通过该网站返点获利。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下级账户向该网站投注金额及其获利因故未查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桐乡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桐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嘉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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