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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玉山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辅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玉山县**镇**村中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3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6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4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玉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通过吴某某介绍认识了顾某某,吴某某将顾某某从事盗窃的情况告知林某某,林某某在明知吴某某帮顾某某出售盗窃所得赃物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中旬两次陪同吴某某到上饶销售赃物,事后顾某某送林某某一瓶红酒。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玉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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