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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姚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4451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企业员工,广东省饶平县人,住饶平县上饶镇**号。2020年4月24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姚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志华,云南精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姚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8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7月17日、9月15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6日13时43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按照邓某某(另案处理)安排,利用U盾将涉案资金91万元从广州富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账户440501430401********转入成都待铸源格广告有限公司51050141610800003008账户后,并于当日将邓某某通过“阿峰”(在逃)的人对54万元进行洗钱后剩余的45.6万元在广东惠州接收后交给詹某某(另处)36万元,自己得到9.6万元的犯罪事实。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邓某某让其转账、接送的款项为犯罪所得,还为邓某某转移赃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姚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实施行为前明知转账及接送的资金为违法犯罪所得,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姚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姚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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