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19〕8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81991********,汉族,初中文化,非××代表,非××委员,无党派,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住新宁县**镇**村**组**号,2016年11月17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赌博罪,2019年6月29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由新宁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5月的一天,朱某电话联系夏某某问有牌打(指赌博)么?夏某某要朱佳到****宾馆***房间来,并电话通知“**”(指在赌场放高利贷)林继操到新宁县**镇****宾馆***房间来放账。朱某喊起曹某到房间后,夏某某与朱某、曹某、林某某商定由自己坐霸王庄(由夏某某一个人坐长庄)“斗牛”,单注赌资300元起底,上不封顶,在斗牛期间,杨某某也到了****宾馆***房间参与赌博。至当日下午16时许结束时全场输赢约21万余元,其中庄家夏某某赢得赌资1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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