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9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8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6日补查重报。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1月份许,陈某某电话联系林某某,向林某某咨询并叫林某某帮忙找12号猎枪弹弹壳,用来制造12号猎枪弹。林某某通过淘宝网,在淘宝店名为“猎夫之家”的网店上购买弹壳(共130颗)。林某某购买猎枪弹壳后,将弹壳交给陈某甲,由陈某甲、李某某、陈某某、林某某等人制造猎枪子弹。
2、陈某某让林某某帮忙购买制造子弹的弹壳,林某某知道陈某某有枪支,于是林某某向陈某某借用枪支,并将枪支藏于遂溪县**镇**路的家中。后林某某向陈某甲索要二、三十颗猎枪子弹,由林某某带着枪支和子弹去到遂溪县**镇**村陈某乙家处,由陈某乙将二、三十颗猎枪子弹试用完。等到陈某乙试用完枪支、猎枪子弹后,由林某某将枪支带回遂溪县**镇**路家中保管。
3、2018年2月份许,林某某将枪支从遂溪县**镇带回去遂溪县**镇,还给陈某某。2018年9月底许,林某某再次向陈某某借用枪支,并将枪支存放于遂溪县**镇家中。当时林某某觉得不安全,联系其朋友陆某某,并将枪支存放于陆某某家中帮忙保管。
4、林某某将枪支存放于陆某某家中帮忙保管的第二天,陈某某电话联系林某某说要枪支,于是林某某叫陆某某将枪支还给他。陆某某将枪支交给林某某后,林某某联系陈某某未果,于是林某某当天晚上12时许,带枪支坐车去到遂溪县**镇林某乙家,与林某乙两人一起将枪支藏在林某乙老屋子中。
5、林某某与林某乙将枪支藏于林某乙老屋子中后的第二天(2018年10月1日),陈某某联系林某某,向林某某要回枪支。于是林某某与林某乙两人去到林某乙老屋子中拿出枪支,交给陈某甲保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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