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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21967********,汉族,初中文化,私企负责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镇**街**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7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1月3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凤某毅,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号3604021987********,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九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19日以九公(经)诉字[2019]0015号起诉意见书移送九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6日将案件交办我院管辖,九江市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13日先后两次退回九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九江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3月14日、2020年5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九江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永修县除了永修县*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捷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这四家公司外,还有永修县*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永修县*煜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九江市*然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九江**泰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共八家公司都是林某某实际经营的。

林某某所经营的永修县*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份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安徽*强纺织有限公司共计1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为0363**89-03693**93;0364**11-0364**20价税合计174万余元;所经营的永修*亿服饰织造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份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安徽*盛纺织有限公司7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号为0364**39-0364**54,价税合计81.2万余元;所经营的永修县*捷服饰纺织有限公司在2016年12月份在无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安徽*盛纺织有限公司6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为0364**32-0364**37,价税合计81.2万佘元;所经营的永修县*顺服饰织造有限公司也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接受了安徽*强服饰纺织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48.7万元,价税合计约174万余元。

另据林某某的供述,其向下游厦门几家公司是进行有货配票,但是办案人员到福建厦门等地,其下游公司均已找不到相关人员,无法核实其向下游虚开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九江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犯罪行为和犯罪金额,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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