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检二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26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龙岩冠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龙岩市新罗区**街道**宿舍**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8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决定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同年3月13日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1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至2015年期间,林某某以龙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龙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龙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3更名为龙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先后五次向陕西**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和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圆顶伐圆顶、仓泵硫化盘、伸缩节等假冒福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的环保设备备件,假冒形式为将带有福建(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合格证放置在货品上,销售金额为131060元,后陕西**电力技术设备有限公司、陕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将该五批环保设备备件销售给甘肃**电厂。
2016年1月至2016年3月期间,林某某以龙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向广东省汕头**电气有限公司销售带刻度盘球伐、进气阀、止回阀等20种假冒福建**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品牌的环保设备备件,假冒形式为将带有福建(厦门)**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商标的合格证放置在货品上,销售金额为30380元,后汕头**电气有限公司将该批环保备件销售给广东**发电厂。
经本院审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指控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实施了2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合计161440元,但现有证据仅能够证实其中一起销售金额30380元的事实,尚未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现有的证据指控林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131060元的事实,不能排除系林某某之外的其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经本院二次退查后,仍然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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