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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某某)(公开版)_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新检公刑不诉〔2019〕52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号。因本案于2018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2月20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30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15日,经本院决定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1日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9年4月21日日至5月5日、2019年7月1日至7月15日和2019年9月2日至9月16日)。

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11月7日晚21时许,胡某某邀集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及陈某某、刘某某、何某某(已判刑)、黄某某(已判刑)、曾某某、李某某、程某某、陈某丙、邹某某、谢某某、廖某某、胡某某、易某某等20余名组织成员在新罗区**街道**酒吧二楼卡座喝酒、聚会。当晚23时许,组织成员曾某某在一楼卫生间以服务生递给其的毛巾过烫为由,与何某某一起殴打服务员,后被酒吧工作人员制止,之后曾某某返回二楼在陈某某未在场的情况下,其知道胡某某是他们这些人的头,即向组织领导者之一的胡某某报告冲突一事。随后胡某某立即带领何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程某某、林某某、陈某某、邹某某、谢某某等人从二楼卡座冲至一楼走廊殴打**酒吧工作人员,共造成**酒吧保安李某丙、严某某两人轻微伤,徐某某经鉴定未达轻微伤。此案发生后,先行离开**酒吧的陈某某接到组织成员电话后,即返回**酒吧,参与处理后续情况;本案骨干成员刘某某等人受胡某某之托,则要求**酒吧老板林某丙到派出所撤案,在林某丙表示不方便后,再要求**酒吧出具谅解书,因受该组织强势社会地位的淫威之迫,**酒吧在受损失10余万元未得赔偿的情况下出具了谅解书,意使参与本案的组织成员受法律轻罚。

该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龙岩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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