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2********,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委会**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周明明,广东承诺(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
雷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于2012年01月20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妻子许某某为建筑住宅,将靠近其宅基地的林某乙牛栅稻草拆除,并将所拆除的稻草搬运至附近沟边用塑料薄膜盖好。林某乙发现稻草被拆除后随即与许某某发生争吵,正在附近干活的林某甲、林某丙(林某甲的儿子)获悉后,林某丙持一把锄头、林某甲持一把铁铲分别赶至现场并对林某乙进行殴打,至林某乙头部、胸部、背部等人多部位受伤。经雷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乙的损伤程度达轻伤。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雷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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