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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永波)(公开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公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2017年12月6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5日本院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2019年7月5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5日、11月29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寿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在2013年9月注册成立寿光市**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开展教育培训。2016年1月至9月间,该从孙某某、王某某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4000余条用于公司教育培训招生使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寿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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