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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淑连)(公开版)_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电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1日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3日补查重报

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至11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梁某乙、林某甲伙同高某某、林某乙等人,在位于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委会**村内以及附近山岭、树林以“番摊”的方式开设赌场接受赌博人员下注做赌博。该赌博场开设相对隐蔽且没有固定位置,都是在电白区**镇**村委会**村内以及附近山岭、树林处隔一两天就转移赌场。前来参与“番摊”赌博的人员下注金额一般从人民币十元至人民币几百元不等,赌注金额不封顶,参赌人数每天累计超过二、三十人,而且该赌场开设的时间跨度长,涉赌人员较多。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林某甲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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