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北票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4日被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30日至2020年10月29日)。
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7月18日,国网朝阳供电公司珠江供电中心发现:朝阳市双塔区***小区**园6#台区线损升高,20时,珠江供电中心在开展线损集中检查过程中,发现***超市(地址:朝阳市双塔区**街***号***室)用户计量表计表体铅封被开启过,经现场检查发现用户在表内通过短接电流计量线圈的方式进行窃电。经查,***超市位于朝阳市双塔区**街***号***室,该处房产为张某某和胡某某共同所有,截止目前,***超市已进行两次外兑。2016年11月1日,房主某某将该超市外兑给犯罪嫌疑人林某某,租赁期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止,据林某某交代:因其经营不善,2018年1月1日,林某某又将该超市外兑给任某(现该超市经营者王某某、任某某儿子)。2019年7月18日,国网朝阳供电公司珠江供电中心在检查中发现,***超市用户在电表内通过短接电流计量线圈的方式进行窃电。经朝阳市电能计量器具检定站及宁波三星医疗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售后服务部对***超市电表鉴定分析:号码段为011322600000****** 的电能表不合格,2017年3月14日及7月6日各有两次开盖记录,此表计至2019年7月无因升级、调试等原因开盖情况。综合结论:表计存在异常开盖情况,且电表内部A、B 两相电流互感器处短接,造成计量异常。电表计量出现异常时间段为林某某经营***超市,该时间段内应追补用户电量5196kWh,追补用户电费4122.32元,林某某存在窃电嫌疑。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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