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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林长征)(公开版)_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原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及住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路**号**座**梯**单元,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6月24日、2020年8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明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刘某某申请执行林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程序,仍于2017年2月3日将持有的“**集团有限公司”95%股权中的75%股权无偿转让给赵某某,并私下与赵某某签订代持协议,林某某仍实际持有该公司95%的股权(工商登记认缴出资额19000万元)。2017年3月,林某某成立福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并让李某代持其85%股权,这些股权直接关联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18年7月,林某某以收购4.9亿不良资产的方式收购**(上海)投资有限公司以及该公司名下房地产项目(评估价人民币100018万元),该笔收购由金融机构—深圳方正东亚公司注资,该资金仅用于秀图项目的债务置换和项目开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方正东亚公司以明股实债的方式象征性持有**公司约百分之92.5的股权,**公司实际运营及盈亏权益人仍为林某某。2018年10月18日至同年12月27日,方正东亚公司委托国厚金融先后注资人民币6410万元至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秀图项目运营,经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发现其中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上海**共管账户,人民币1000万元转入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其余人民币4410万元经**公司分别转入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哈尔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继续追查资金去向发现其中人民币500万元转入赵某某私人账户,人民币677万元转入刘某某私人账户,人民币1800万元转入鲍某某私人账户,人民币500万元转入丛某私人账户,另有多笔资金流入其余私人账户。2019年5月27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收到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的委托律师李某某提供的《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5月29日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收到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刘某某与林某某在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截止今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未按照协议内容向刘某某履行过任何还款。

经本院依法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后,证实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的证据仍未查清,认定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林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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