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汪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7********,朝鲜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汪清县**局科员,住汪清县**镇**花园**号楼**单元**室。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3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2月5日18时29分,林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H****5号小型轿车沿解放大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新民街与解放大路交汇处右转弯时,与新民街护栏相撞,造成护栏和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3月3日经吉林释然司法鉴定中心对林某某血样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鉴定结果为:207.45mg/100ml。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2020年2月5日对林某某提取血样后称由于疫情期间办案人员无法外出送检的理由与客观事实不符,其将血样保管时间超出法定最长期限。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林某某不起诉。
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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