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71********,汉族,中专文化,双辽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社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四平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2日、12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先后购买置换某某与梁某某的林地,并于2014年初与杨某某、孙某某资成立进前家粮贸有限公司。2014年6月,某某某雇佣王某某等人,在其购买的林地内平整土地,砸地平建设粮库及办公楼。经聘请双辽市林业草原局工程师对该林地被占用情况进行鉴定,该林地44.5545亩范围内,因建造建筑物及硬化地面致使林地原有植被和林地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在2014年10月份为该林地办理两份设施农用地备案档案,2015年申请过该地部分用地规划申请,2016年再次为该林地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档案。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四平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相关职能部门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涉案林地是否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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