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德兴市,住江西省德兴市黄柏乡**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8日被上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8日被上饶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4月12日、2019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上饶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12月19日,被不起诉人查某某出资12万元、鲍某某出资10万元,共同在江西省德兴市注册成立了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上饶分公司,并与江西九二盐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内部购销协议,由九二盐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生产的“九二”牌、“雪天”牌食用碘盐,由上饶分公司负责销售,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期间,查某某、鲍某某以每吨1000余元的价格购入 “九二”牌、“雪天”牌食用碘盐共计1000余吨,后由鲍某某聘用的公司员工查成亮、查吉波将购入的食用碘盐以每吨1400至2600元不等的价格批发给上饶县乐某某、郑某某等人。2018年1月份,江西九二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为查某某购买了社会保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饶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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