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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查某某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查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71971********,汉族,中专,庐山市建筑公司质量员、安全员,户籍地江西省庐山市南康镇新民畈**号,住庐山市南康镇新民畈**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庐山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查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3日补查重报。

庐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左右的一天晚上九点多钟,查某甲跟陈某某(已判刑)因开办砂厂产生矛盾并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庐山市市区高杆灯处斗殴。随后查某甲打电话给周某甲、殷某某说自己和陈某某约了架,等下需要他们来帮自己收尸。查某甲还打电话给周某乙,说已经和陈某某约了架,希望周某乙过去帮忙一起打陈某某,周某乙没有答应。当时正好散步经过高杆灯处的宋某某听到查某甲在电话里和别人约架,便打电话让查某乙来帮忙,不久查某乙赶到现场并了解了事情的大概经过。与此同时,陈某某打电话给杨某某(已判刑)告诉其和查某甲约了架并让杨某某到上阳孟贵路口跟他见面谈,随后杨某某带上项某某、夏某某、欧阳某某等人并携带一把菜刀驾车赶往上阳孟贵路口。见面后,陈某某指使杨某某为自己出面到高杆灯与查某甲打架。杨某某在陈某某的指使下带着项某某、夏某某、欧阳某某等人驾车来到高杆灯处。杨某某让项某某等人暂时待在车上,随后一个人从车上下来与查某甲发生争吵。接着,杨某某持菜刀与持锤子的查某甲发生肢体冲突。查某乙见双方已经动手也上前帮助查某甲,后还用杨某某掉落的菜刀架在杨某某脖子上进行威胁。几人从高杆灯下一直拉扯到中国工商银行对面的马路上,过程中双方的工具也被在场其他人抢下来,并被劝开。后,查某甲、杨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庐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聚集了在场人员和与在场人员达成了斗殴的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查某甲不起诉。

庐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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