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柯于华)(公开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81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家住江西省瑞昌市**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6日向瑞昌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8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瑞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 年1 月28 日晚21 时许,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伙同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均不起诉)与朋友周某某在瑞昌市黄金南路东方魅力KTV999 包厢唱歌。2019 年1 月28 日晚22 时许,周某某走出包厢,在走廊通道内与隔壁666 包厢客人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等人从包厢出来劝解。劝解时梁某某踢了王某某一脚,随后王某某还手打了梁某某,张某某、余某某、曾某某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也一同上前对梁某某拳打脚踢,导致梁某某头面部多处受伤。经瑞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梁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柯某某与余某某、张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梁某某损失,取得了谅解。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梁某某伤情系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等人所致,瑞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