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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柯某某)(公开版)_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柯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浙江省仙居县**镇**街**街**号。因涉嫌诈骗罪,经彰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12日被彰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柯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彰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柯某某构成诈骗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彰武县公安局认定的柯某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犯罪嫌疑人柯某某实施了伙同郭某某(该人另案处理)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在明知他人用银行卡及POS机为电信诈骗团伙对被骗资金进行流转的情况下,向他人提供买卖银行卡及帮助办理POS机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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