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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柳明妹)(公开版)_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柳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81967********,汉族,文盲或半文盲,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住浙江丽水市青田县某某村338号201室,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5月22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经景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28日被景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柳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8日、2019年3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景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22日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等在其位于浙江省青田县某某村338号王某某豆芽加工厂内生产豆芽的过程中添加名为“001”的药物用于生产豆芽。并将添加“001”药物生产的豆芽销售到青田、温州等地市场售卖。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程某某、柳某某共销售约91000斤添加了“001”药物的豆芽,销售额约为72800元人民币,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22日期间王某某销售约240000斤添加了“001”药物的豆芽,销售额约为190000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景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柳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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