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2622,满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6日至2020年12月14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9月3日22时40分许,柴某乙(该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已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等人在绥中县**路“**”歌厅包厢内将韩某家、韩某乙二人打成轻伤。案发后,柴某乙潜逃,绥中县公安局于2014年4月14日将柴某乙立为网上逃犯。在柴某乙潜逃期间,本案的被不起诉人柴某乙姐姐柴某甲为柴某乙提供食宿等条件帮助其逃匿。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明知柴某乙被列为网上逃犯后对其进行窝藏的事实,即不能证实柴某甲具有窝藏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6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