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汉族,文盲,系“皖鸿运212”船船主,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镇**村**村**号。犯罪嫌疑人柴某某于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汪涛、朱薇薇,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6月21日、9月2日重新收案;2019年5月11日、7月21日、10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5日晚8时许至1月26日凌晨5时许,苏某某、鲍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雷某(均提起公诉)等人利用吸砂船在长江裕溪水道5号红浮附近,为方某某、柴某某的“皖鸿运212”船非法开采江砂1330吨。1月26日晚8时许至1月27日凌晨1时许,苏某某、鲍某某(提起公诉)、孙某某、徐某某、雷某等人利用吸砂船在长江裕溪水道5号红浮附近,又为方某某、柴某某的“皖鸿运212”船非法开采江砂300吨。两次非法采砂共计1330吨,价值456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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