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运盐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01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巷**号。2018年12月13日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9日本院以证据不力不批准逮捕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本院以证据不力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被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4年6月至2017年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关某某(已判决)、柴某乙、柴某丙(均在逃)伙同运城经济开发区空港南区欣达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王金艮(另案处理)在该公司下属项目左岸凰城小区对已购买预装修的15、16、33楼业主以明显高于正常市场价格的情形强迫业主接受上料、水电改造服务。具体行为:王金艮在“上料通知单”签署个人小名及时间,柴某甲、关某某、柴某乙、柴某丙或其工人持王金艮签署的“上料通知单”到左岸凰城小区大门,经王金艮管理的保安人员查验“上料通知单”进入小区送水泥、沙等,无王金艮签署的“上料通知单”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其中柴某甲于2017年5月17日将33号楼剩余住户40户上料权以每家3000元的价格,总计12万元的价格卖给关某某,该行为强行剥夺了小区业主正常的自由交易权利,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该案中涉及左岸凰城小区33号楼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柴某甲其主观上没有强迫他人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且也没有和关某某预谋强迫交易的事实,柴某甲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但现有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柴某甲还承包了左岸凰城小区15、16号楼的上料权,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不起诉人柴某甲是否参与强迫交易的行为,本院仍然认为运城市公安局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运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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