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住南乐县**镇****大街28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南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1日南乐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南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29日被南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9年9月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中华,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与2020年5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0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10月份,因南乐县元村卫河大桥维修,桑某某注册成立南乐县****有限公司,桑某某任法定代表。2014年10月27日,经濮阳市航务管理处批准,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在南乐县元村镇卫河经营浮桥,该证经营期限为四个月,起止日期: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2月28日。到期后,因元村卫河大桥未整修完毕,经桑某某申请,濮阳市航务管理处批准,该水路运输许可证经营期限延长至2015年5月31日。2016年6月份,因南乐县元村大桥至吴村路段公路改建,经桑某某申请,濮阳市航务管理处批准,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该证经营期限为二个月,起止日期:2016年6月20日至2016年8月20日。2019年2月份以来,桑某某未经濮阳市航务管理处审批,未办理水路运输许可证,非法经营浮桥,对过往的车辆违法收取通行费,已查证非法经营数额达12470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南乐县监察委移交证据材料、濮阳市航务管理处、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彰卫南运河南乐河务局、水利部海河水利委员会彰卫南运河管理局、南乐县税务局、南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乐县交通局等提供的证明材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濮阳市南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