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桑某某)(公开版)_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桑某某,女,1959年9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81959*******,汉族,文盲,务农,住社旗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桑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4月26日退回社旗县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5日社旗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社旗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以来,社旗县****村民陈某某家与陈某某家因陈某某家大门前的一块土地的使用权权属问题,多次发生争执。2019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陈某某母亲桑某某在该块土地上耕作,陈某某前去阻拦,双方发生争吵和厮打,陈某某的妻子王某某闻讯也赶到现场,桑某某用锄头碰撞陈某某和王某某,后陈某某夫妇到其家大门前,桑某某也跟着过去,在听到王某某说其家门前安装有监控,桑某某便返回双方争议地块坐在地上。陈某某闻讯赶到现场后,对陈某某采取用拳头击打、扇耳光等方式进行殴打,并将上来劝阻的王某某三次推倒,造成陈某某的头部、口腔等处受伤,王某某的体表、胸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陈某某、王某某人体损伤程度均构成轻微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社旗县公安局认定的桑某某寻衅滋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桑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