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成都市新都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五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1日凌晨1时许,梁某某驾驶粤******行驶至乐至收费站入口处时,车辆与收费站石墩发生碰撞后,梁某某将车辆停路边,被我大队民警查获。经提取梁某某的血液送交四川中益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5.1mg/100ml。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故该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7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