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97********,汉族,高中文化,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镇**栋**室。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8日、2019年4月23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以来,谢某甲通过微信(微信昵称:光辉**;微信账号:******88888888)网络搜索并添加“A号码数据”(微信账号:hmsj****,使用人:李某某)为徽信****,多次在“A号码数据”处以500元/万条的价格进行购买公民信息(电话号码),犯罪嫌疑人谢某甲一共在“A号码数据”处购买了1O余万条公民信息,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获利5000余元。
谢某甲在购买公民信息(电话号码)后,组织被不起诉人谢某乙、黄某甲、黄某乙、某某某、梁某某几人在其租赁的房屋(广东省惠州市石湾镇新怡豪门*栋***室)内,利用其非法获取的公民信息(电话号码),通过微信添****,添加成功后,将微信****加入—个微信****,并按照事先谢某甲的分工,谢某乙等几人中有人扮演推广炒期货的老师,有人扮演赢钱的客户,对添加的微信好友****,取得其添加微信好****,让微信****在“微盘(一种人为操控的期货平台)”上充值,以此来获取利润,谢某乙等几个人在2018年7月以来每人均通过谢某甲提供的公民信息(电话号码)添加了数千的微信****,用于诱骗被害人在“微盘”上充值。自2018年7月以来,谢某甲共获利15万元左右,谢某乙获利3至4万元,梁某某获利4至5万元,黄某甲获利2至3万元,黄某乙获利1万余元,某某某无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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