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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太芳)(公开版)_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65********,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现太和区住桃园北里1-40-2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经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马某某、梁某某、梁霄经预谋后盗窃。富华庄园所占土地系其经营都从锦州市自来水公司租赁的鲁屯水源地一部分,由于租期到期等原因正拆除设备设施撤出。犯罪嫌疑人马某某系市自来水公司鲁屯水源地看护人员,2020年5月21日与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梁霄商定,找时间将富华庄园内门型铁架子、广告牌铁架子、铁质摩托车启动器等盗走。2020年5月23日18时至23时,马某某、梁某某、梁霄趁庄园工作人员不在场,用钩机、角磨等设备将富华庄园内门型铁架子、广告牌铁架子、铁质摩托车启动器等拆下后,连夜转移至太和区富华逸墅小区梁霄的仓库处存放,并商定过段时间待富华庄园老板没什么反应时就处理了。2020年5月27日,经锦州市太和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601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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