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68********,汉族,文盲,现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金寨县槐树湾乡**村**组)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闵远刚,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因本案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我院于2020年7月17 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查重报。
金寨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02月23日晚14时许,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梅山镇水岸春天小区经盼桥往梅山镇新大桥东头方向行驶,行至金江新城A区门面房老梁百货(金方圆酒店隔壁)处将车辆停放后,步行至红都农贸市场与田某某发生纠纷后报警。交警中队民警赶到后现场依法对梁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2 mg/100ml,后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金寨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除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的第一份供述提到其驾驶机动车以外,没有 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任何其他证据能够证实事发当天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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