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检刑事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02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号楼,现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路**院。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梁某某在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与**镇**村**组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占用**村**组集体土地11.43亩。经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占用土地已被造成土壤层严重破坏程度,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宝鸡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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