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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某某敲诈勒索案)(公开版)_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前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1198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乡**村**屯。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9年12月26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前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3月6日、2020年4月30日退回前郭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前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9月份,在前郭县**乡**村村委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要开荒地补偿款和威胁刘某某曾受过处分不能担任村书记为由向刘某某索要9万元钱,并承诺给钱后不再告状,后因刘某某报警敲诈未果。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前郭县公安局仍未查清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是否威胁刘某某曾受过处分不能担任村书记,并以此为由向刘某某索要9万元钱,本院认为前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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