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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广东省云浮市人,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路**号。2009年10月6日因吸毒被新兴县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2012年9月29日因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7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5月2日第一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3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5月1日至13日期间,伍某某(另案处理)以图财为目的,伙同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先后多次在长沙市芙蓉区顺邦寄卖行、老喻寄卖行、天心区兴鹏寄卖行、长沙县万宇寄卖行等地,以假金手镯冒充真金手镯的方式骗得资金3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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