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化检二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0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区**镇**村**组,户籍住址茂名市**区**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019年9月26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茂名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1月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茂名市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指定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告知梁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梁某某,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8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茂名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㈠2015年某日,茂名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江某某(已经被判有期徒刑)向茂名市名**有限公司老板邓某某提出,茂名**商场纪念版茅台酒值得收藏。邓某某表示同意送两套给江某某收藏。期间,梁某某协助江某某非法收受了价值共36万元的两套茅台酒(两套,共四坛,一坛50斤)。
㈡2016年年初,江某某向邓某某提出希望更换个人用车,邓某某表示同意支持。邓某某准备现金100万元人民币用纸皮箱包装好,按照江某某的要求用纸皮箱包装好的现金100万元交给梁某某代收。期间,江某某预先告诉梁某某,称有人送些东西给他,要梁某某代收。然后,邓某某将用纸皮箱包装现金100万元送至**路中国银行附近交给梁某某,并告诉梁某某纸皮箱包装现金100万元是送给江某某的,梁某某在收到100万元现金后,按江某某的指示交给容某某,并告知容某某说是江某某让其拿钱给他。
本案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江某某事前合谋收受贿赂或者明知江某某收受贿赂仍予以提供帮助的犯罪故意。本案经二次补充侦查,本院仍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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