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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某某)(公开版)_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20〕Z7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981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顺德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7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8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5月25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因身上没钱花,去到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坊附近准备伺机抢劫他人财物。后梁某甲遇到被害人沈某某,于是向沈某某索要微信号,准备在添加了微信好友之后再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向被害人索要几百元。但沈某某添加了好友之后感到惊慌于是去到附近的商铺躲避,梁某甲见状就躲在一树底下等待沈某某出来。后沈某某某乙商铺出来继续在路上行走,梁某甲趁机从沈某某身后用左手抓住其脖子,用右手捂住其嘴巴。但沈某某惊慌大声呼喊,梁某甲见状害怕自己暴露,未抢劫到财物便逃离现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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