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03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住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2009年11月16日因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6年4月29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3月2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梁某甲为了牟利,从2018年年初至2018年9月29日组织参加赌博的人员在阳东区**镇**坑、**山、**铺等地点流动式开设“三公大吃小”赌场,每天下午开设一场赌博,通过在赌博中每场抽水三至五百元进行获利。该赌场每场聚集参赌人员有20余人,每人每次下赌注最少为50元,最大赌注无上限。2018年9月29日下午1时许,梁某甲又组织梁某丙、莫某某、刘某某、覃某某、梁某丁、苏某某等参赌人员在**镇**村附近一树林里以扑克牌为赌具“以三公大吃细”的方式进行赌博,当赌博至当天下午4时许,民警当场抓获梁某丙、莫某某、刘某某、覃某某、梁某丁、苏某某等参加赌博的人员,并当场收缴了梁某丙等参加赌博的人员的赌资117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江市公安局阳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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