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3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村**路**巷**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4日被湛江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林土球,广东展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港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湛江港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10月9日,同案犯杨某甲(已被起诉)侵占中国**湛江有限公司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200吨0#柴油,联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出售。梁某某将其中的180吨以6000元/吨共计108万元销售给湛江市**石化有限公司的杨某乙。杨某乙扣除梁某某欠其18.3万元货款后,将其中的49.7万汇给梁某某,梁某某收到49.7万元货款后,将货款转到杨某甲提供账户。
2、2019年10月22日,同案犯杨某甲利用其工作之便,以帮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所采购100吨办理发货通知单为由,骗取沈某某的信任而取得该笔柴油的提油凭证,并联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出售。梁某某将该笔柴油以5950元/吨共计59.5万元销售给湛江**石化有限公司杨某乙。杨某乙扣除梁某某欠其公司货款21.485万元后,将38.015万元转给梁某某,梁某某从中截留3.04万元,将余下的钱汇给杨某甲。
3、2019年10月23日,同案犯杨某甲利用其工作之便,以帮湛江市**贸易有限公司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所采购200吨办理发货通知单为由,骗取沈某某的信任而取得该笔200吨柴油的提油凭证,并联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出售。梁某某将该笔柴油以5930元/吨共计118.6万元销售给湛江**石化有限公司杨某乙。梁某某收到杨某乙的货款共118.6万元后,从中截留6000元,将余下的钱汇给杨某甲。
4、2019年10月25日,同案犯杨某甲侵占中国**湛江有限公司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200吨柴油,联系梁某某将其中的180吨以5930元/吨共计106.74万元销售给湛江**石化有限公司杨某乙。杨某乙扣除梁某某的19.136万元货款后,将余下的钱汇给梁某某。梁某某扣除杨某甲向其购买柴油的货款13.754万元后,截留3.85万元,将余下的钱汇给杨某甲。
5、2019年10月28日,同案犯杨某甲侵占中国**湛江有限公司向**广东销售有限公司采购的400吨柴油,联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将其中的385吨柴油以5950元/吨以229.075万元销售给湛江**石化有限公司杨某乙。杨某乙将货款货款229.075万元汇给梁某某,梁某某截留5.543万元,将余下的钱汇给杨某甲。
经统计,同案犯杨某甲伙同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司的1045吨柴油销售获利,其中梁某某共截留13.393万元。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湛江港公安局认定的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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