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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梁自军)(公开版)_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崆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生于1992年****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724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家住平凉市崇信县**镇**村****号,农民。2016年4月14日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9月23日刑满释放。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2020年2月24日两次退回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1月19日、同年3月22日补查重报,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为贩卖牟利,通过网络购得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指使马某某(已起诉)接收夹带毒品的圆通快递包裹(单号70048326****)。2019年8月27日11时许,马某某伙同朱某某(已起诉)在接收快递包裹时被禁毒民警抓获,从朱某某接收到的快递包裹中查获夹带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计净重50.15克。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及购毒、运输、代收毒品等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从被不起诉人处扣押手机、银行卡、塑料纸片等物系物证在案备查。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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