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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梅忠原)(公开版)_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公诉刑不诉〔2019〕250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现住贵州省安龙县**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被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本院对其不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9日、9月10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9月27日至2019年10月25日)。

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4日15时许,被害人吕某某把自己的华为mate2Opro手机放在铜仁市碧江区第一商业大道其经营的窗帘店前台充电,就去接待客户。刚好来到此窗帘店的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与李某某(另案处理)见此无人,梅某某在门外望风,李某某将手机盗走。随后以3100元的价格将该手机卖到铜仁市碧江区金滩“**寄卖行”。经价格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383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认定梅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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