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梅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甘检公诉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现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

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文化环境保卫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9月2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起诉)在经营大连市甘井子区**路**号日月城洗浴中心期间,私接燃气管道,盗窃燃气,用于锅炉燃烧给洗浴用水加热。盗窃煤气140915.52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66380.35元,天然气48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0160元,合计盗窃燃气价值386540.52元。犯罪嫌疑人汤某某(已起诉)、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作为日月城洗浴锅炉工、**,明知王某某在经营浴池期间有盗窃燃气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从中获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