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梅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芒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1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住芒市**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被芒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10月23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18年4月23日期限届满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10月31日被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采取取保候审。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芒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3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梅某某家中将涉嫌贩卖毒品的梅某某抓获,当场从梅某某家卧室桌子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零包2个。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梅某某交代,被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为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用,其于2017年4月份开始贩卖毒品海洛因、毒品冰毒,2017年5月将毒品冰毒和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一名叫“马某某”的傣族男子十多次,2017年6 月,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两名龙陵象达男子七、八次,2017年7 月将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两名梁河男子七、八次,2017年10月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方某某。经对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进行称量,净重1.5克。经鉴定,检材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2018年10月31日,芒市公安局民警在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旁路边将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梅某某抓获,并当场从梅某某所穿上衣口袋内查获用白色塑料纸包装的毒品冰毒可疑物零包一个。经对梅某某进行讯问,梅某某供述其于2018年10月29日10时许在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小某某” 一次,于2018年10 月30日12时许在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家中贩卖毒品冰毒给“李某某” 一次。经民警对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去除外包装物后称量,净重:0.19克。经对查获的毒品冰毒可疑物提取送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行鉴定,检验结果为: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经民警调查,“马某某”真实姓名为马某某,男,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5331211973********,家庭住址: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方某某,男,傣族,居民身份证号码: 533103197 ********,家庭住址:芒市****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队。经对马某某询问,马某某供述其多次向梅某某购买毒品海洛因,马某某指证其于2018年中旬开始向梅某某以人民币20至 30元不等价格购买毒品海洛因,期间一共向梅某某购买过二、三十次毒品海洛因,近期于2018年年底一天早上8时许,其在梅某某购买人民币30元毒品海洛因。经对吸毒人员方某某询问, 方某某指证其于2018年3月份两次到梅某某家向梅某某购买了两次毒品海洛因。2018年3月14日,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查获吸毒人员杨某某,经对吸毒人员杨某某询问,杨某某指证其于2018 年4月26日23时许在芒市环城东路一民房内向一名其称呼为“大爹”的男子购买了人民币 50元的毒品冰毒,经杨某某辨认,贩卖毒品冰毒给杨某某的男子为梅某某;2018年5月2日,芒市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再次查获吸毒人员杨某某,杨某某指证2018年 4月26日23时许在芒市环城东路旁一民房内向梅某某购买了人民币50元的毒品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芒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由芒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