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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樊军虎)(公开版)_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志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志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2519**********,陕西省志丹县人,专科毕业,住志丹县****巷,系志丹县****局主任科员,原任志丹县**乡委员会委员、副乡长,无前科。2017年7月5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鹏,陕西树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玩忽职守一案,由本院原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终结,2017年8月1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7年9月29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1999年以来,我县按照中省市要求,安排部署各乡镇退耕还林工作,在2004年退耕还林工作中,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任**乡主管退耕还林工程的副乡长,高某某任县退耕办分包**乡技术员,刘某某任**乡退耕还林管理办公室主任,三人在负责**行政村退耕还林补充作业设计具体工作中,没有按照《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县级作业设计技术规程(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对地类权属、地块验收、到户面积核实等工作未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致使该村村民李某某承包的310亩荒山荒坡按退耕地从2003年到2017年14轮共套取钱粮折合人民币349800元,扣除每亩种苗费50元共计15500元,给国家造成损失334300元。另查明,**行政村村委会成员集体在姬某某名下虚报36亩,套取14轮补助款折合人民币58680元(扣除种苗补助费1800元);在张某某名下虚报24.77亩、38亩,套取14轮补助款折合人民币分别为63840元、41613.6元;在陈某某名下虚报11亩,套取14轮补助款折合人民币18480元;上述四笔套取退耕还林补助款给国家造成损失共计182613元。共计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516913.6元。

本案补查重报后提起公诉,经庭审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新证据,即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承包合同书、农业税任务到户表,均可证实李某某承包的**湾310亩地类性质为耕地,符合退耕还林兑现政策。仅以该地块“荒山荒坡”的拍卖合同为据去认定被不起诉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致使他人以荒山荒坡冒充耕地套取退耕还林补偿款334300元指控犯罪,证据单一,现有证据相互矛盾,认定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的犯罪数额存疑。

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所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经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新证据,定案的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本案主要事实存疑,证据不足,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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