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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樊彩虹)(公开版)_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住民乐县**镇**村。2019年4月14日,中阳县公安局以其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1日,本院再次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4月2日、5月20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该局于6月19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中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底,中阳县城内“中钢E区”居民高某某通过微信添加微信名为“柒”的犯罪嫌疑人樊某某为好友,聊天时樊称自己是做外汇操盘的,能帮助想做外汇的人挣钱,并给高发送了外汇平台注册账号的相关链接,同时谎称可代其快速注册外汇平台账号、快速充值。高信以为真,给樊提供的户名为“樊某”、账号为62366842200********的账户转账33700元。之后樊将高的微信****。

2019年1月31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谎称可以代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2858弄36号居民周某某理财,让周给其提供的户名为“樊某”、账号为62366842200********的账户转账6770元,之后樊将周的微信****。

2019年2月15日,犯罪嫌疑人樊某某谎称可以代南京市江北新区海德北岸9栋居民张某操盘外汇,让张给其提供的户名为“樊某”、账号为62366842200********;户名为“张某”、账号为62155937000********的账户分两次转账13400元。之后将张的微信删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调查,本院仍然认为中阳县公安局认定樊某某的行为是为炒客和期货平台中间商提供劳动赚取报酬,还是诈骗他人财物用做它途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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