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81990********,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现住吕梁市离石区**院,系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月8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采取网上追逃措施,2019年1月17日投案后被方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22日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提请本院批准逮捕。2019年8月1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同日被方山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方山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5日重报本院审查起诉。
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2014年8月20日以其自己的名义在吕梁大昌奥迪4S店购买一辆白色的奥迪Q3,车辆价格为246800元,购买该车时樊某某首付了74040元,剩余尾款172760元樊某某与一汽**金融有限公司办理了汽车贷款,分36期还款,加上利息每期还款5091.34元钱,购车月份的次月为还款日,2014年9月17日樊某某第一期开始还款,还款到期日是2017年9月中旬。但是樊某某于2017年2月23日提前还清尾款30233.15元。紧接着于2017年3月8日又用该车辆登记手续与上海**租赁有限公司太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押证不押车的形式办理抵押贷款163299元。
2017年5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催要借款,樊某某无力偿还,遂让张某某将其名下的奥迪Q3车以抵债的形式购买。经双方口头商议最终该车车价商议为16.5万元,抵消了樊某某前期欠张某某的11.5万元,张某某需支付樊某某5万元钱,双方商议成功后,因车辆前期张某某就一直使用无需交付,张某某于次日将5万元钱交付给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张某某要求被不起诉人提供车辆过户手续,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谎称该车仍然有4S店的贷款未结清,一年之内不能过户,需还清贷款才能过户,张某某信以为真。2017年7月份的时候张某某将该车以21万元的价格让其朋友王某某帮忙卖该车,王某某将车开回孝义后,于2018年8月3日被抵押公司的人员将车扣走,经报案人张某某了解才得知,该车并非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所说的只有几个月的4S店的分期未还,而是2017年5月份樊某某将车卖给张某某的时候该车刚被樊某某抵押贷款,仅仅才还了两个月的分期。抵押贷款的分期樊某某还到2018年6月份之后因无力还款出现逾期,导致该车辆被贷款公司(上海**租赁有限公司的代理公司太原市**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收回,致使张某某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经过公安机关半年多的侦查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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