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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次知木)(公开版)_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次某某,男,藏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30271971********,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夏河县,住甘肃省合作市**路**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合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0日被批准逮捕。有前科。

辩护人何明,北京市盈科(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次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9月1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0月16日第一次补查重报,2020年11月16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2月16日第二次补查重报。

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王某甲向次某某和成某某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期20天,利息100万元,由王某甲同事王某乙担保,王某甲未能按期偿还该笔借款。2017年9月28日次某某和成某某到王某甲工作的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向王某甲索要欠款,王某甲无力偿还,次某某和成某某遂要求王某甲找一单位领导共同书写一张300万元(200万元借款本金和100万利息)的借条,后经过次某某、成某某和王某甲商议,王某甲找到其单位领导周某某,隐瞒了其已向次某某和成某某借款200万元的事实,谎称其因倒账需向次某某和成某某借款300万元,并称因次某某等人不放心将钱借给其一个人,需一单位领导作为共同借款人,经王某甲再三请求,并向周某某书写了一张300万元的借条后,周某某给次某某和成某某写了一张300万的借条,借条上借款人签名为周某某和王某甲。后因王某甲不能向次某某和成某某按期还款,次某某和成某某要求周某某还款,周某某以该笔借款不应该由其偿还为由拒绝偿还,但遭到了次某某和成某某的语言威胁。2017年10月份的一天次某某和成某某在中国人民银行甘南州支行附近将周某某强行推搡至一辆白色霸道越野车上,逼迫周某某在王某甲写给次某某的300万借款收条上签名。2017年10月12日之后次某某多次打电话逼周某某还钱,在次某某的多次语言威胁下,2017年10月20日周某某向次某某转账还款90万元,后周某某将其位于临潭县城的铺面低价出售,于2017年10月28日向成某某转账还款40万元,期间王某甲向次某某和成某某还款175万元,后次某某遂停止逼迫周某某还钱。

    2016年7月份,宋某某驾驶谢某某的车从兰州返回合作,当日晚上21时许在州发改委门口,杨某某将宋某某驾驶的车辆逼停,后杨某某将宋某某从车上拉下来,当时杨某某向次某某打电话称其已找见宋某某,让次某某去东四路去找他们。随后次某某驾车与朋友拉某某前往东四路,见到宋某某后向宋某某脸上扇了一巴掌,后次某某、杨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带至合作市三顺花园楼下的雪山藏餐吧门口,在雪山藏餐吧门口次某某向宋某某索要欠款,宋某某当时打电话找钱,找钱未果后次某某等人又将宋某某带至合作市伊合昂街道办对面的台球室继续索要借款,至当日晚23时许,次某某、杨某某、拉某某等人将宋某某带到景恒大酒店一房间内,次某某让拉某某看守宋某某至第二天早上8时许,拉某某被城南派出所民警带走后宋某某才得以离开该宾馆。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合作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作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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