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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新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宁检公诉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8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代表、非××委员,群众,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省**县**镇**村**组**号。2019年8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新宁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新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新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日15时许,欧某某酒后在**镇**村其家中驾驶湘A0****棕色宝骏小车沿S***、S***线往**县**镇方向行驶。16时许,当欧某某驾车行至**公路与**公路**村交叉口时,因行驶速度过快且转弯车未让行林某某驾驶(搭载戴某某)自**镇往**镇方向直行的湘E8****小型普通客车,致两车差点相撞。双方先后在会车点(**公路)前200米处、**水库附近地段发生口角,先是戴某某隔着车窗质问欧某某“你晓得开车么?”,后欧某某在**水库附近路段超车将林某某车拦停,林、戴下车隔着车装问欧“你想怎么样?有什么事下车讲”。因未见欧有回应,林、戴正欲驾车离开时,欧某某打开车窗道:“我不想怎样,你们别走,等着!”林、戴见对方驾驶员欧某某身上有一股很浓的酒味且下车后行路不稳,知道对方喝了不少酒。接着,欧某某朋友江某某驾驶湘E8****黑色长城车从**村方向驶来,欧某某走到路中间向其招手并拦停,林某某向江某某道“你朋友喝了很多酒,你去劝他不要开车了”,之后双方上车,欧某某先于林某某驾车离开,江某某跟在林某某之后驶离。行至**大道与高速公路引线路口,欧某某站在道路中间(车停在高速引线路口停车场),伸开双手挡在林的车前,不准林某某、戴某某驾车离开,双方再次发生口角,林见状拿出手机拍照、录像声称报警,江某某见对方要报警,下车将欧某某推上长城车欲快速驶离以防欧酒(或醉)驾被交警查获,被戴某某、林某某分别拦在车前、车后阻止,江某某猛打方向躲开戴某某(致其受伤)后取道高速引线往方向将欧某某送到**许某甲轮胎店内。在许某甲店内,欧某某再次饮酒一杯半(一次性塑料杯)后,许某甲安排许某乙驾驶摩托车将欧某某送至高速引线路口停车场,正当欧欲驾驶其停在此地的湘A0****小桥车离开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当即将欧某某带至金石派出所执法办案区,经使用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装置对欧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为199mg/100ml,欧某某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经将欧某某带至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交检验,其血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0.44mg/d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欧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宁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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