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顺检刑不诉〔2019〕419号
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茗**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2日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日、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5月24日,在刘某某无力偿还李某某人民币15万元(以下币种同)欠款的情况下,苏某某、王某某、冼某乙与刘某某去到茗**公司找冼某甲,因茗**公司余某某、冼某甲此前与**网徐某某、邝某某就贷款业务的飞单达成业务提成协议,为获得**网的业务提成,冼某甲将刘某某的二押贷款业务飞单给徐某某、邝某某。2017年5月26日早上,苏某某通知刘某某去到茗**公司配合办理其名下房产的平账和解押手续,冼某甲等人带着刘某某去到顺德区嘉信城市广场附近一间农行,从余某某账户内转账15万元至刘某某账户,用于清偿李某某15万元欠款,然后去到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与李某某一起办理房屋解押。2017年6月19日,冼某甲通知刘某某去到茗**公司签合同,合同由**网徐某某、邝某某带到茗**公司,在刘某某不知真相的情况下签订了贷款额度为92.7万元的合同。2017年6月20日,刘某某与徐某某、邝某某一起前往顺德区行政服务中心房管所办理抵押手续,抵押权人为**网员工吴某某。当天,**网通过吴某某账户将92.7万元转入刘某某账户。邝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茗**公司员工)带着苏某某、刘某某一起前往银行操作转账、取款,邝某某以手续费风险金为由将12.7万转回茗**公司财务,以支付第一期本金和利息为由让刘某某转账33445元某某一个农行账户,邝某某又让刘某某分多次支取共32万元现金交给他。随后邝某某、被不起诉人欧某某、苏某某、刘某某返回茗**公司,苏某某、冼某乙、王某某、余某某等人使用刘某某的银行卡及网银K宝将刘某某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其中15万元转入余某某卡内,3750元转入余某某卡内,30000元被刷卡消费,59000元转入王某某卡内,203780元转入苏某某卡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有关欧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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