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检一部刑不诉〔2019〕9号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87********,汉族,高中文化,在**实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街**巷**号**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2019年1月19日被湘东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4日补查重报。
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中旬,刘某某与杨某某、曾某某(三人均已起诉)建立了一个利用斗牛APP软件进行斗牛赌博的微信群(群名曾为伍猫一疯,群名经常改)组织斗牛赌博,各占三分之一的股份,请了邬某某(已起诉)为财务。以给拉人进群赌博的人(下简称拉手)一定数额的返利吸引人将赌徒拉进微信群赌博的方式招揽赌徒。拉手有的也是赌徒,或是本是赌徒在该群参赌,同时拉入进群赌博赚取返利,来来走走,多数真实姓名不详。通过对每盘(20局)的赢钱超过100元的赌徒按照一定的比例抽头渔利获利。所抽头渔利在支付完拉手返利、邬某某的工资、斗牛APP开房等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平分。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曾某某、邬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该赌博群随后终止。欧某某于2018年12月中旬在曾某某的邀集下进入曾某某等三人建立的微信斗牛赌博群,并在该群担任拉手,并邀集了彭某某、贺某某等在该群赌博,并按照其名下赌徒每参与斗牛赌博一盘获取8元钱返利,从中非法获利3000余元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某某不起诉。
同案的刘某某等人已被依法提起公诉,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欧某某的手机系涉案财物,已经随案移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3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