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1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香港九龙**湾**邨**楼**室,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7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4月9日下午17时许,被不起诉人欧阳某甲驾车回家,途径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新华**路**巷巷口时与被害人刘某某因停车堵塞路口问题而起争执,双方先是发生口角纠纷,后被不起诉欧阳某甲殴打被害人刘某某,用脚踢被害人的腰部和头部,并推倒被害人的女儿在地上。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欧阳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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